报考条件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三)具有良好的品行;
(四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(五)18周岁以上,35周岁以下(1972年12月21日至1989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),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,以招录机关《招考简章》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;
(六)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,报考人员的学历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;
(七)外省生源在福建省内高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以及福建省生源在外省高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,均视为本省报考人员;
(八)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。
招考职位的条件中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,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。基层工作经历,是指报考省级机关的,在地市以下(不含副省级城市)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,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;报考设区市级机关的,在县(市、区)以下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,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。自谋职业、个体经营的人员,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。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,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。
不招录现役军人、在读的非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试用期内和服务年限(不含试用期)未满4年的公务员。
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,在2003-2007年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、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公务员,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,不得报名。
招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《公务员法》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。